山西省吕梁市57名储户在银行大厅损失资金数千万。后续:成立实地调查组

山西省吕梁市57名储户在银行大厅损失资金数千万。后续:成立实地调查组

新京报讯(记者刘思伟)10月24日,新京报报道称,2019年至2020年,山西省吕梁市柳林县一家银行营业厅,57名储户因购买假冒“卖家”推荐的理财产品,损失资金数千万元,引发关注。 11月3日下午,国家金融监管总局柳林监管分局相关负责人就此事回应新京报记者称,柳林县政府主动成立联合调查组,根据以往事件调查和受害人反映的新情况开展调查。新京报此前报道称,三名“卖家”在银行营业厅利用储户手机,通过银行申请向各贸易公司转账,购买风险极高的金融产品。国库管制到期后,投资者发现自己无法提取本金和利息。据储户自己统计,损失的资金达1180万元。事件发生五年过去了,但损失尚未恢复。其中一名“推销员”杨娜说,他曾经有过“证”,并在银行工作了六年。照片由受访者提供。根据规定,商业银行不得让非银行人员在营业机构内从事推销、销售等活动。 2022年7月,中国银保监会吕梁监管分局(现国家金融监管局)经调查得出结论,涉事三人并非银行员工。没有证据表明三人代表银行行事,也没有证据表明投诉人购买的保理产品是附属机构与银行打交道。法律专家表示,银行是否应承担连带责任,取决于银行未履行审慎经营义务与储户损失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储户可以起诉银行“违反担保义务”,但在举证和保护权利方面面临困难。此前有报道称,银行游说“卖家”导致57名储户损失数千万元养老基金。在银行营业厅,“推销员”帮我们存钱、购买金融产品。就这样,一群储户失去了所有的“家产”。据受害者自己统计,2019年至2020年,山西省吕梁市柳林县,57名储户在当地银行营业室购买“推销员”推荐的理财产品后,损失资金1180万元。据储户反映,三名“卖家”在银行营业厅使用手机进行存款。o 通过银行申请向各贸易公司转账,购买高风险金融产品。国库管制到期后,储户发现自己无法提取本金和利息。后来发现,接电话的三名“推销员”并非银行员工。受害者多为缺乏识别能力的中老年人。他们将多年积累的“养老钱”进行投资。包括那么现在,事发五年后,储户的损失还没有挽回。他们认为,事件发生在银行办公场所,银行应对损失承担连带责任。根据规定,商业银行分支机构不得有非银行人员参与产品推广、销售等活动。公开资料显示,多家商业银行因非银员工销售金融产品而受到处罚银行内。中国银保监会吕梁监管分局(现国家金融监管局)经调查得出结论,涉案三人并非该行员工。没有证据表明这三人代表银行行事,也没有证据表明他们购买的保理产品与该线人有关联。法律专家表示,银行是否应承担连带责任,取决于银行未履行审慎经营义务与储户损失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储户可以起诉银行“违反担保义务”,但在举证和保护权利方面面临困难。对部分储户被骗金额的统计显示,被骗者以中老年人为主。照片由受访者提供。非银行业工作人员代表客户经营金融服务。 57名储户损失数千万元。 2019年12月,王惠芳(化名)收到“银行业务员”杨娜发来的微信。与我交谈的人告诉我,最近几天有一个“储蓄项目”,并让我告诉他这件事。王慧芳是柳林县一家银行的储户。他经常去存钱或者做生意。马苏。一位名叫杨娜的营业室工作人员主动询问王慧芳,她做的是什么业务。王惠芳注意到,他穿着和其他工作人员一样的黑色西装。沟通中,他感觉“这个卖家态度很好”。在杨娜的帮助下处理了一些业务后,他添加了杨娜的个人微信。此后,本行陆续开展了向储户发放礼品、向储户免费提供ETC服务等活动。王惠芳要处理的是雅吴娜的微信通知。一位储户告诉北京报记者,ATM机旁边有一个带有桌子的摊位。杨·纳诺·马门特(Yang Nanor Malmente)会站在桌子附近,指导储户填写表格和收据。他还在营业厅走动,帮助储户在自动取款机附近办理业务。摊位附近的地上还有面粉、对联、水杯等礼物。当我去商务休息室办事时,雅娜拦住了我。杨娜告诉他:“今天过年,我们银行要搞活动,我送你一副对联吧。”王慧芳说,到达商务房后,杨娜让她把钱留下。利率高于正常利率,每年约4%,还款期为6个月。 2019年中国人民银行设定的定期存款标准利率为一年期债券1.5%、三年期债券2.75%。王惠芳先生毫不怀疑:“你不能走这么大的银行错了。“走吧。”而且,她去年通过杨娜“存”了10万多元,最近连本带利提取了出来。算上这几十万元,王慧芳算出的数字大约是三十万元。这是她这些年的全部积蓄。她把手机交给杨娜操作,杨娜通过王惠芳的手机银行APP向北京鼎辉世纪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汇了30万元,并附有一张纸条,上面写着:“王惠芳是嘉运恒荣一号会员。”王惠芳学历不高,也没有通过手机银行购买金融产品的经验,所以没有发现任何异常。大约一周后,杨娜通过微信联系了王某。我通知了 Keiho 先生接收消息。合同。营业室里,杨娜递过来一包资料,但王慧芳又几天没有仔细看。随后,王慧芳让杨娜“d”一下。存款”额外10万元。这次是从我母亲的卡上转账。根据王惠芳向新京报记者提供的信息,杨娜给他的信息包括《嘉运恒荣一号资产收益权转让项目参与协议》和《投资者风险评估调查问卷》、《投资者风险评估结果确认函》和《投资者承诺书》。合同金额为10.2%(年化),其中包括王慧芳的个人信息和他的手写签名。“这些字都不是我签的。”王慧芳告诉新京报记者,她不知道对方是如何获得她的个人信息的,但有一些信息与她的情况相矛盾,比如手机号码不是她的,而是王慧芳丈夫的,也是她开银行账户时预留的手机号码。联合国虽然她失业了,但调查问卷上她的职业称谓却是“公司职员”和“业务经理”。这笔钱于2020年6月到期,他的家人需要这笔钱。王慧芳联系杨娜,想撤退,杨娜却说:“再等一下,我马上带他出去。”王慧芳等了一两个月,钱还是提不出来。他去营业厅寻找杨娜,却没有找到人。 “他们(银行官员)说杨娜不是这里的员工。” “存款”过期的储户纷纷来到办公室,要求澄清。据统计,杨娜介绍,有57人购买“理财”,另有3人穿着“制服”在银行营业厅“工作”,“类似银行服务”。不同的公司包括Nghui Century、朴信汇福等公司。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郑飞告诉北京报认为,王慧芳等诈骗储户通过杨娜等三人购买的“理财产品”与正规银行销售的理财产品有着本质的区别。银行销售的理财产品背后,有授权的金融机构和完整的国家金融监管体系。主要投资于股票、债券、央行票据等标准化金融资产。这些资产在公开市场上交易,定价透明、流动性良好、披露透明。有严格的信息披露规定。您可以通过官方渠道查看产品净价和投资报告。根据储户协议,他们购买的“项目”本质上是贷款,正规贸易公司作为投资者,将应收账款、票据等资产的收益权转让给投资者。营利性公司其资金链随时可能被切断,因为其基础资产的真实性难以核实,且极有可能无法收回向投资者借入的资金。一位理财规划师表示,他在银行工作了六年。银监会:与银行无关。 2020年12月,杨娜被储户发现。雅娜在手写的证明中写道,自2014年4月起,她在银行工作了六年,并补充道:“她每天8点上班,11点下班,下午2点下班,6点下班。她的工作职责包括协助银行的游说活动。” 2018年12月,“朴信加入了柳林银行,通过银行工作人员的介绍,“我开始推荐朴信的理财。”“当时所有的文书工作都是在银行大厅办理的。”2020年9月,杨娜无力支付预付款。他推荐的金融产品的本金和利息。endo。同年10月底,时任行长通知他必须辞去银行职务。 2025年10月23日,北京新闻记者多次致电杨娜等三人,但无人接听。由于犯罪发生在银行营业厅,且杨娜等三人在该营业厅工作,储户认为银行应承担责任,并向银保监会举报了此事。 2022年7月,中国银保监会吕梁监管分局(现国家金融监管总局)向投诉人通报,杨娜等三人为银行员工。本人回复否。核查结果显示,没有证据证明杨娜等三人借银行名义进行活动,也没有证据证明杨娜等三人借银行名义进行活动。有证据证明投诉人购买的普信理财产品与该银行有关联。 2022年7月,中国银保监会吕梁监管分局(现国家金融监管总局)调查结果发布。在受访者提供照片的同时,此前书面回复显示,吕梁市公安局礼石分局已下发《关于普信惠付咨询服务(北京)有限公司吕梁第一分公司涉嫌违法事件的通报》。离石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11月23日提起诉讼,并于2021年12月14日作出判决。朴信公司吕梁分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2.11亿元。公司主要管理人员已被判有罪,查获的涉嫌赃款将得到处理由扣押当局。被盗金钱和财产将继续追回并按比例返还给受害者。回应称,“从法院判决来看,本次诉讼不涉及银行相关人员。”银行是否应该为此承担责任?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郑飞对新京报记者表示,如果有关部门认定银行未履行审慎经营义务,应当对银行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中国银监会2016年5月发布的《关于规范商业银行代销业务的通知》规定,商业银行不得允许非银行员工在分支机构从事广告、产品销售等活动。违反规定的,中国银监会将责令限期改正,并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采取相关监管措施。或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此类现象并非特例。新京报此前曾发表《存款如何变保险:保险卖家冒充银行员工,银行泄露储户信息》。今年2月,新京报记者在湖北武汉开展卧底调查,发现部分银行网点非法引入保险公司销售人员,冒充银行员工,向储户推销保险。销售人员故意夸大保险福利或隐瞒条件。不利的保险费率。银行甚至可以将储户的个人信息泄露给保险公司。业内人士表示,银行之所以自上而下地大力推广保险,是因为他们透露,这是因为他们经常在通常的销售佣金之外获得大幅折扣。 “这是一个不成文的规则。”有预商业银行因在非银行员工所在地销售金融产品而受到处罚。 2025年8月15日,国家金融监管局三亚监管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表显示,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亚分行对违法行为负有责任。商业银行一名工作人员因在银行营业部从事保险销售相关活动,被罚款25万元。提出证据并捍卫自己的权利很困难。法律专家:银行举证义务必须强化几位接受采访的储户告诉记者,他们尚未收到退款。这些储户的损失通常从几十万元到几十万元不等,相当于“退休金”。北京一家报纸记者查询公开信息时发现,这些企业事件涉及的鼎辉世纪、朴信惠福等在多起民事纠纷中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且其名下并无可被执行的资产。因此,储户希望向银行索赔。银行是否承担连带责任,取决于银行未履行审慎经营义务与存款人的损失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任正非表示,如果银行未能发出充分的警告,未进行合理的警告或巡逻,或者在销售人员明显冒充的情况下未展示警告标志,则可以认定银行存在一定程度的疏忽,受害者可以起诉“违反安全职责”,并要求银行承担侵权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银行管理人员、管理人员不履行担保义务的,承担保证义务并对他人造成损害的,属于侵权行为。如果第三人的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则该第三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银行的管理者、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履行安全保护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附加责任。郑飞鹤表示,存款人的证言可以作为证据,但证言的力度不大,因为存款人与案件存在个人利益。该案缺乏现场音频、视频、销售者是否伪造银行员工工作证件、所售金融产品宣传资料等其他确凿物证。任正非认为,由于涉案当事人并非银行员工,因此很难证明保理公司的违法行为与银行有关。在没有其他证据,特别是银行监控录像的情况下,很难主管机关和法院应当接受证人的证词。 “银行和个人储户的地位并不平等。”郑飞表示,纠纷发生后,银行在保留证据和出示证据方面有优势。 “事件发生在银行营业厅时,银行内存放有监控录像、录音录像等相关影像资料。”郑飞认为,如果银行拒绝提供相关材料,存款人证言的证明价值就会增加,银行可能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考虑到储户举证难、维权困难,任正非提出,司法实践中应强化银行举证义务,要求银行提供录音、录像、书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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